2010年8月28日15时30分许,吴添桂驾驶粤BCN316号轿车沿龙岗街道龙城南路圳埔岭桥口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余小红发生碰撞,造成余小红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于2010年8月28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添桂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余小红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