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3日9时40分许,陈泽琼驾驶粤S28403号车辆在107国道深圳往广州方向西乡立交桥底路段,因未与陈洁君驾驶的粤BLZ568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致使粤S28403号车辆车头与BLZ568号车辆车尾发生碰撞,又致使BLZ568号车辆车头与前方钟灿垣驾驶的粤AD1831号车辆牵引的粤AE269号车辆(挂车)车尾发生碰撞,三车均受损,造成陈洁君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泽琼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洁君无责任。
事后,陈洁君与陈泽琼协商未果,委托我所交通事故部律师为其提供包括协助办理出院、伤残等级鉴定,代理诉讼、领取赔偿款等全套的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