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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云2010年9月30日委托本所代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

20109231700分许,何国根驾驶粤BJ802J号车辆行驶至西乡大道大益广场路段时,未按操作规范驾驶与李建云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建云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国根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建云对此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事后,李建云与何国根协商未果,委托我所交通事故部律师为其提供包括协助办理出院、伤残等级鉴定,代理诉讼、领取赔偿款等全套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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