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3日17时00分许,何国根驾驶粤BJ802J号车辆行驶至西乡大道大益广场路段时,未按操作规范驾驶与李建云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建云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国根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建云对此事故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