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5日11时10分许,肖瑞金驾驶粤B245M3号车辆沿布龙路、金龙羽公交站路口时,该车车头与行人王从桂发生碰撞,造成王从桂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瑞金承担全部责任,王从桂无责任。
事后,王从桂与肖瑞金协商未果,委托我所交通事故部律师为其提供包括协助办理出院、伤残等级鉴定,代理诉讼、领取赔偿款等全套的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