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2日11时10分许,钟荣利驾驶粤BSS555号轿车在罗湖区沿河路罗湖商业城路段时,车头右侧与行人钟仕权人体发生碰撞,造成钟仕权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口岸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荣利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钟仕权无责任。
事后,钟仕权与钟荣利协商未果,委托我所交通事故部律师为其提供包 括协助办理出院、伤残等级鉴定,代理诉讼、领取赔偿款等全套的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