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9日11时50分许,宫杜龙驾驶粤BXM513号车辆沿景田南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华泰小区时,该车车头与吴小坚骑驶的自行车及停放在此间的BPD393车辆及B4C554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吴小坚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宫杜龙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小坚无责任。
事后,吴小坚与宫杜龙协商未果,委托我所交通事故部律师为其提供包括协助办理出院、伤残等级鉴定,代理诉讼、领取赔偿款等全套的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