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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祥2010年11月24日委托本所代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

20101132210分许,罗楚镇驾驶粤LC9873号车辆在龙岗区坪地街道深惠路六联刘屋村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该车车头与骑自行车的王小祥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王小祥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于2010113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楚镇承担主要责任,王小祥承担次要责任。

事后,王小祥罗楚镇协商未果,委托我所交通事故部律师为其提供包括协助办理出院、伤残等级鉴定,代理诉讼、领取赔偿款等全套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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