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3日22时10分许,罗楚镇驾驶粤LC9873号车辆在龙岗区坪地街道深惠路六联刘屋村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该车车头与骑自行车的王小祥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王小祥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于2010年11月3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楚镇承担主要责任,王小祥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