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6日23时17分,刘艺驾驶粤B/353H9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南海大道由北往南行经直升机场路段时,与沿南海大道辅道东侧同方向行走的行人郭玉华发生碰撞,造成郭玉华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经过现场勘验,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艺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郭玉华承担次要责任。
事后,郭玉华与刘艺协商未果,委托我所交通事故部律师为其提供包括协助办理出院、伤残等级鉴定,代理诉讼、领取赔偿款等全套的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