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9日21时10分许,王传余驾驶粤BU2212C号车辆在龙华和平路新宝城路口时,与朱小明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朱小明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传余承担主要责任,朱小明承担次要责任。
事后,朱小明与王传余协商未果,委托我所交通事故部律师为其提供包括协助办理出院、伤残等级鉴定,代理诉讼、领取赔偿款等全套的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