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6日7时55分许,黄越驾驶粤B0221M号轿车行驶至观澜桂花路国惠康路段时,因左转不让直行,该车与刘广伟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刘广伟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验,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越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刘广伟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