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3日19时20分许,张鑫磊驾驶粤BE2897号车辆沙嘴路沙嘴牌坊路口时,因掉头措施不当与行人曾才金人体发生碰撞,造成曾才金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口岸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于2010年11月3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鑫磊承担全部责任,曾才金不承担责任。
事后,曾才金与张鑫磊协商未果,委托我所交通事故部律师为其提供包括协助办理出院、伤残等级鉴定,代理诉讼、领取赔偿款等全套的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