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7日18时30分许,林高驾驶粤BCJ350号车辆在沙荷路横岗大康园口路段时与伍安政驾驶的自行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伍安政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高承担全部责任,伍安政不承担责任。
事后,伍安政与林高协商未果,委托我所交通事故部律师为其提供 包括协助办理出院、伤残等级鉴定,代理诉讼、领取赔偿款等全套的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