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6日01时20分许,凌远汉驾驶粤M/W1122号大型普通货车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福龙路福龙检查站调头口路段时与刘应林驾驶的粤B/839R0(搭载徐映丰)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映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凌远汉承担全部责任,徐映丰无责任。
事后,徐映丰与凌远汉协商未果,委托我所交通事故部律师为其提供包括协助办理出院、伤残等级鉴定,代理诉讼、领取赔偿款等全套的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