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日20时00分许,王志雄驾驶粤B04C67号车辆在东环二路建设路口由西行驶时,该车与黄双群驾驶的电动车(搭载王仁发)发生碰撞,造成王仁发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志雄承担全部责任,王仁发不承担责任。
事后,王仁发与王志雄协商未果,委托我所交通事故部律师为其提供包括协助办理出院、伤残等级鉴定,代理诉讼、领取赔偿款等全套的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