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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素芬2011年2月22日委托本所代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

    20101031800分许,梁勇佳驾驶粤B426S3号车辆行驶至民康路樟坑三区内,因操作不当与行人王素芬发生碰撞,造成王素芬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勇佳承担全部责任,王素芬无责任。

事后,王素芬与梁勇佳协商未果,委托我所交通事故部律师为其提供包括协助办理出院、伤残等级鉴定,代理诉讼、领取赔偿款等全套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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