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3月25日讯 丈夫刘海离世已过半年,其妻子
此前,
上班时突发疾病随后死亡
刘海是宝安区福永街道的先进半导体材料(深圳)有限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就职近9年。2010年8月4日中午,他吃完午饭后返回车间继续工作。工资条显示,此前3个月,其加班时间分别为:93小时、82.5小时、128小时。
刘海在公司楼梯口突发疾病,随后被送往福永人民医院抢救,入院抢救35小时后,刘海出现“自主呼吸停止”症状。8月7日17时50分,刘海心跳停止,医院宣告其死亡。
“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刘海是在上班时间,上班场所突发疾病随后死亡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在法庭上证实。
抢救77小时成工伤认定障碍
2010年8月20日,针对刘海之死,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永管理站认定为非工伤。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则解释,刘海“套不上工伤认定的条款”。他说,呼吸停止并非认定死亡标准,在呼吸停止的35小时后,医院仍在积极抢救中直至其心脏停止跳动。“刘海不符合48小时抢救无效的条文。”上述人员说。
法官宣布择日再开庭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最新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其实已有明确规定。按照“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条例中是“视同工伤”,也就是说,法规对工伤已做了有利于劳动者的宽泛解释。
他说,首先应区分工伤和医疗,医疗是自身疾病,应该自己承担后果,工伤是他人没有履行义务而导致伤害甚至死亡。他继续指出,因为在工作中的突然死亡,诱发因素很多,所以条例规定,属于猝死的,可认定为工伤,考虑到另外一些情况,如“过劳死”,而世界卫生组织对“过劳死”有24小时后死亡的限定,所以条例又补充了“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也可视同工伤。“法律规定有弹性的,我们可以有所裁量,但法律很明确,我们应该依法行政。”他说。
昨日下午,审判员表示,法院尚需全面审查材料为理,宣布休庭,择日再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