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行车途中更换轮胎突发爆炸致人死亡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该起事故为道路交通事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11万元,车主王某、季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6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王某、季某共有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平日雇佣张某驾驶为其运送黄沙。
公安机关在对该起事故进行处理时认为,停车维修行为不属交通行为,拒绝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因为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该事故应当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