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逆行电动车撞倒人逃逸
今年8月27日晚10时许,郑州市陇海马路办事处巡防队员孙旭生、贺海军和马涛,巡逻至紫荆山路与城南路交叉口时,看到两男子骑一辆电动车由南向北逆行在快车道上。
“车速约有
被撞倒男子已昏迷,头部流血,身上还有酒味。
民警: 巡防队员起到了关键作用
随后,交警和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巡防队员说明了当时的情况,并帮忙抬伤者。事后,他们得知,伤者已死亡。“我们感觉事态严重,赶紧去做了笔录。”
交警四大队事故科民警汪洪祥说,在处理这起交通事故中,巡防队员帮了很大忙。“电动车没车牌号,现场也没留下任何线索,一旦肇事电动车离开现场,这事儿就成了无头案,很难调查。”
说法: 电动车也适用“交通肇事罪”
民警汪洪祥说,死者王某今年25岁,商丘人,在郑州打工,事发时他的孩子还未出生。据了解,交警是以“交通肇事逃逸罪”将尹某刑拘的,那么,非机动车发生致人死亡事故是否适用“交通肇事罪”呢?
汪洪祥说,“交通肇事罪”中并没规定是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因此,按照《交通法》的规定,只要是在马路上行驶的车辆,都可适用。“虽然肇事者骑的是电动车,但是他不但逆行,还走快车道,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另外还逃逸,应负全责。”汪洪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