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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投石取乐致邢丹死 律师:涉嫌危害公共安全

公路边投石取乐致车内乘客身亡罪名应如何认定律师解答—— 投石致人死亡涉嫌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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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132345分,惠东县公安局接事主黄某报警称,其驾驶的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前风挡玻璃被路边飞出的石块击穿,坐在副驾驶位置的深圳爱心大使感动人物丛飞的妻子邢丹头部受伤。后邢丹经抢救无效死亡。

16日,惠州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称此案告破,警方初步确定嫌疑人为林某(15岁)、蔡某(16岁)、黄某(19岁)三人。

三人交代:41323左右,三人跨越高速公路护栏,为了取乐,从高速公路边捡拾小石块和混凝土块向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汽车投掷,其中林某掷出的一混凝土块击穿邢丹所乘汽车的前风挡玻璃,致邢丹死亡。

法律看点

1.林某等投石块取乐导致邢丹死亡,其行为应如何定罪?

2.如致邢丹死亡的石头真来自15岁的林某所扔,林某是否因未成年而免责?

3.林某的家人是否要对邢丹家人进行赔偿?应怎样赔偿?

4.高速路管理单位是否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律师解读

扔石头砸车取乐 涉嫌危害公共安全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杰说,林某等人在高速路边投石砸车取乐的行为,应当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王杰律师解释说,林某等人在高速路边扔石头,目的只是为了取乐,他们投掷石头的目标是不特定的,只是看到有车开过来就扔,但在高速公路上向行驶中的机动车投掷石子,不仅可能导致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受伤,还有可能引起连环交通事故,致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处于危险之中,所以,林某等人的行为应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北京市律师协会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魏现州认为,林某等三人的行为触犯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因其已经造成邢丹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投石者属未成年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魏现州律师说,如果最终确定直接导致邢丹死亡的石头是林某所扔,而林某才15岁,不满16周岁,按《刑法》规定,对林某不予刑事处罚,但可以由政府对其实施一定期限的劳动教养。林某犯罪致邢丹死亡,应由林某的监护人(父母)向邢丹家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王杰律师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林某父母应向邢丹的家人赔偿邢丹的抢救治疗费,家人的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住宿费等。

此外,还应赔偿邢丹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如果邢丹有未成年子女,林某父母还应赔偿其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如果邢丹父母满60周岁,还应赔偿赡养费。再有,林某的父母还应当对被砸车辆及车上人员所造成的损失,向车主、司机、乘坐人等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罪,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即构成既遂,并不以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蔡某和黄某均满16周岁,将被追究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刑事责任。但因二人的行为并未对邢丹造成危害,不应对邢丹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如证明管理不善公路管理者难卸责

王杰律师说,按照《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公路主管部门对本省范围内的公路负责进行修建、养护和管理。这就意味着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承担对高速公路的护栏进行维修护理、对经常有人翻越的地方加强监督检查、清理多余石子、定期巡逻查看等义务。

如果本案中三人翻越成功是由于护栏破损、缺失或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监管不力导致的,则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将和行为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其不存在过错,则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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