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9日5时36分许,陈家饮酒后超速驾驶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永安里路口,违反交通信号撞上等候交通信号放行的菲亚特牌小型轿车,继而又撞向正常行驶的一公交车左前侧。陈家弃车逃逸。事故造成两死一伤。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休庭并择日宣判。
在庭审现场,被告人陈家数度哽咽,对于自己的无知和过失给被害人家庭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表示深深忏悔,将会尽全力对这次交通事故赔偿被害人家属。
事后悔过于事无补。如果等到酒驾、醉驾状态下形成严重事实伤害再予以处罚,法律的初衷又是什么?
“什么是‘情节轻微’?没有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就是‘情节轻微’?”北京市一交警说,“可能被查获时神志还清醒,但可能半小时后酒劲上来,就没法控制车辆了。” 同时,一线执法人员和专家也指出,“情节轻微”没有明确的、量化的界定,缺乏操作标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认为:从文义本身看,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的措辞,并没有留下可供解释的余地。第22条中对“飙车行为”和“醉驾”有不同的规定,“飙车”只有达到“情节恶劣”才处拘役并处罚金,而“醉驾”并没有这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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