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搭载他人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该院依法判决被告谢浪花赔偿原告汪济医疗费等共计43252.48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6日晚,原告汪济随父汪红乘坐被告谢浪花驾驶的面包车回江西。车在行途中车轮爆裂而侧翻,并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在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五医院住院治疗63天,用去医疗费20330.95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五医院诊断证明书载明医师意见:原告半年后尚需行头皮扩张器植入修复秀发区及前额部瘢痕整复,尚需治疗费约3万元。2010年1月31日,原告父亲汪红提出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一半的医疗费,双方就已发生的医疗费达成初步协议。原告的实际损失有:医疗费20330.95元,继续治疗费约3万元,伤残赔偿金12392元,护理费3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45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核定为1000元。
该院认为,被告搭载原告属帮助行为。被告仍有安全驾驶保障原告的生命健康不受损害的义务。被告对自己所驾驶的车辆的安全性能负有谨慎注意义务,然而被告未能充分注意车辆的安全性能导致车胎爆裂发生交通事故,具有过错。被告对原告负有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原告法定代理人汪红与被告达成的由被告负担原告一半医疗费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未对医疗费以外的损失进行约定,被告对原告其他损失仍有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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