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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纠纷 法院调解达协议
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
交通事故
责任纠纷,被告苏某给付原告王某
交通事故赔偿
15900元。
2010年12月5日,苏某驾驶一辆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三苑小区门口路段,撞上前方王某驾驶的电瓶三轮车尾部致王某受伤。事故经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苏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颅脑损伤,SAH头皮裂伤,住院16天,共用去医疗费9898.60元。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苏某与蔡某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8032.25元。
受伤者王某无过错,故法院应对其诉请予以支持。在法官耐心进行法律宣传后,当事人自愿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这样,王某得到了及时的赔偿,终于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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