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驾驶车辆发生
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致一人死亡。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近日张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2011年7月12日0时20分许,张某驾驶一轿车沿本市东海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航华路路口西侧时,其驾驶的轿车前部碰撞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驾驶的普通三轮摩托车后部,致被害人王某及三轮摩托车乘坐人刘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张某弃车逃逸。被害人王某经抢救无效于2011年7月14日死亡。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刘某无责任。
法院在刑事部分的审理过程中,张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张某一次性额外对这次
交通事故赔偿被害人亲属95000元,且已履行。被害人亲属出具谅解书,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张某肇事后没有抢救伤者和报警,而是弃车逃离现场,应当认定其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鉴于张某额外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最终法院作出以上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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