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7日,高晓松因醉驾案出庭接受公诉。他对自己9日晚醉驾的行为供认不讳。法庭当日宣布审判结果:高晓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6个月,罚款4000元。这也是目前为止醉驾入刑判决最重的案例。
虽然,我国不是判例国家,但是高晓松因罪驾获刑,并成为醉驾入刑判决最重的案例,无论是因为其作为“著名音乐人”的特殊身份,还是基于危害程度与量刑的标准,都有其标志性作用。可能,这样的判决有屈于舆论压力的嫌疑,但是得到的结果只要是公正的,依然可以给这醉驾的种种争论予以扬汤止沸。
其实,无论是对于高晓松的关注,还是对最高法院解释的质疑,无一例外,都是醉驾处理尺度与执法力度的问题,即一个公平与公正的问题。事实上,醉驾这样的行为,客观上不存在主观的伤害,但是其潜在的危害,却客观上增大了对不定对象伤害的可能。
所以,醉驾入刑的根本目的,还是提高醉驾的成本,让公众自觉地远离醉驾。那么,这个成本多大才合理,不仅要考虑整体社会的意愿,更要考量执行的可操作性,毕竟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秩序的工具,只能让这个社会更好、更合理,不能因此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对于这些,公众所需要的也许只是一个能引以为戒的“镜子”,告诉自己醉驾不仅是能避免的,而且是必须避免的。毫无疑问,高晓松便是这面“镜子”,公众倘若能从中照出心骇与敬畏,便是善莫大焉。毕竟,不醉驾于己于人皆有利,毕竟远离醉驾比无用的争论更有益。当然,公权管理机关亦不能让“镜子”染上“尘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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