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1日夜间,王某驾驶无牌照嘉吉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鹤岗市工农区鹤矿集团水泥厂门前时,撞至前方同方向停放的周某驾驶的一亮解放牌货车尾部,造成王某头部受伤在医院抢救12天后死亡。支出医疗费用36377.76元。周某系秦某雇佣的司机。此次
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秦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的家人与周某、秦某就民事
交通事故赔偿事宜经公安交警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王某的家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周某及车主秦某赔偿王某死亡赔偿金231620.00元、丧葬费11523.00元、医疗费36377.00元三项总额279520.76元的百分之四十共111808.30元。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诉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承担次要责任。因周某系秦某车主雇佣的驾驶员,周某在涉诉交通事故中并无故意及重大过失行为,其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应由雇主秦某对王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比例以百分之三十为宜,秦某应赔偿王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三项总额279520.76元的百分之三十共计83856.23元。故对王某家人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条款,判决秦某赔偿王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三项总额279520.76元的百分之三十共计83856.2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王某对周某的诉讼请求。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96.40元由秦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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