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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致人轻伤 醉驾男子获刑三个月

        自酒驾入刑以来,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酒后驾车的现象,可有少数贪杯的驾驶人员仍抱有侥幸心理依然酒后开车,置法令于不顾,对他人及其自安全造成一定危险。近日,霍邱县法院依法对汤某酒后驾车致他人受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汤某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三个月,罚金3000元。

        2011年9月7日凌晨50分,汤某酒后驾驶京NTJ678号轿车沿霍邱县城关镇光明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到霍邱一中路口时,与行人时某相撞,致时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汤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085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致1人受伤,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被告人汤某犯罪所,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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