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6日晚,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李某在大沁他拉镇内办完事等车回家,恰巧碰到了朋友王某驾驶面包车经过,李某在明知朋友王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的情况下,没多想便搭乘了王某驾驶的面包车回家。
当车行驶至大阜线道力歹路段时,由于王某操作失误,致使面包车驶到路下,造成两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的
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被立即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李某多处开放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27000元。奈曼旗交巡警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做出了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然而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于是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李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没有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是造成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交巡警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准确、合法,法院予以采纳,王某应承担事故责任,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可李某明知王某无牌无证,还要搭乘面包车,亦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之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被告王某承担80%的民事责任,原告李某承担20%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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