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人张某,拉着乘客在躲避狗的过程中,发生重大
交通事故。近日,夏邑县法院以张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1年5月17日11时左右,张某驾驶面包车从郭庄至车站的路上由南向北行驶时,为躲避前方出现的狗,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张某华驾驶的电动车和魏某驾驶的无牌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伤,并致乘车人秦某死亡,李某等五人受伤,经夏邑县交通警察大队责任事故处理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赔偿死者损失140000元;赔偿伤者各项损失143000。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五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已经与被害人及其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遂从轻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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