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将于明年1日起施行,据了解,新《条例》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也纳入工伤;工伤保险登记次日保险关系即生效,不必等到缴费之后;工伤待遇计发基数“就高不就低”;工伤医疗补助金改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康复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工伤职工权益将得到更好保障。
上下班途中非本人责任交通事故算工伤
新《条例》规定7类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5类情形视同工伤。其中,此次修订调整增加的内容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对于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
工伤保险登记次日保险生效
新《条例》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次日起,工伤保险关系生效,而不是要完成缴费之后才生效,更好地保障了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待遇权益。这意味着,一名员工第一天上班,企业就为其登记参加工伤保险,但是还没有缴费,要等到月底才缴费,假如该员工还没有到月底就发生工伤,这个时候基金都会支付工伤医疗费等费用。
工伤待遇计发基数就高不就低
新《条例》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基数“就高不就低”原则,以职工工伤前与离职前的平均工资相比较,以较高的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提高至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本人工资。如以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超过38万元。
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等3项费用以前由用人单位支付,假如企业破产了,工伤员工就可能拿不到这3项费用了。新《条例》规定,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同时,新《条例》规定,1至4级伤残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解除了工伤职工的后顾之忧。
工伤康复费用由基金支付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康复权益,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工伤康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在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因康复条件所限,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康复机构可以提出转院康复,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转院,帮助工伤职工取得良好的康复效果。
此外,在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发生的工伤康复待遇费用,以及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进行康复的交通、食宿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住院进行工伤康复也可享受伙食补助费,有利于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及时、优质的工伤康复,更好地恢复劳动和生活能力。
医疗停工期间工资不停发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针对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计发争议的问题,新《条例》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12个月的工资福利平均计算,工作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针对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需要护理而单位未派人护理的问题,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