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南京发生的彭宇交通事故案件,不少人将其看成是道德滑坡的标杆。经过媒体的扩散,彭宇案件成为南京挥之不去的羞耻。但是,彭宇案件本无关乎道德,其核心问题只有一个:彭宇有没有撞人?只要查明彭宇有无撞人,其他问题都可随之而解。如果彭宇撞人,就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彭宇没有撞人,就应当受到称赞。
最近,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书刘志伟详细地介绍了彭宇案件的前前后后,对彭宇案件被误读的原因做出客观、有深度的剖析,还原了彭宇案件的真相。从刘志伟书记的介绍中,很难说彭宇就是真雷锋,世人误读了彭宇,彭宇误导了民众。
笔者一直关注彭宇案件的影响,较早知道彭宇案件内情,对彭宇案件的主审法官王浩有些了解。笔者一直认为彭宇案件无关乎道德,就是一起普通民事案件,此案之所以一再被民众误读,一再被媒体炒作,除了刘志伟书记剖析的原因外,还存在以下方面的原因:
一是,民众与媒体混淆了事实问题与道德问题。彭宇案件的核心是“有无撞人”,对“有无撞人”,双方当事人都无法提供足够、确实的证据。由于案件没有直接的目击者,缺少监控资料,彭宇又前认后翻,案件核心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此时,谁的声音高,谁的嗓门大,谁就可能被不明真相的民众认同。恰恰在此时,彭宇借助媒体,成功地提高自己声音的分贝,掌握了话语权。将原本应当争议“有无撞人”的事实问题,误导为“做好事该不该倒霉”的道德问题。彭宇借助媒体大打“悲情牌”,将一个本应当由法庭处理的案件,成功地转换为一个全民参与讨论的道德问题,彭宇由此占据了道德上的制高点。
二是,民众与媒体不知道法院不能拒绝裁判。法院的职责是定分止争,裁判是非。只要当事人将争议提交到法院,法院必须对当事人的争议有个说法,不能拒绝裁判是法院的基本职责,否则法院就是失职,法官就是渎职。法庭裁判的依据是法律与证据,法律通常是明确的,但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一定充分,在证据不充分的时候,法官需要有丰富的经验与超常的智慧,才能公正地裁判案件。就彭宇案件而言,无论是彭宇还是原告徐寿兰,都无法充分证明或否定“有无撞人”的事实。由于案件事实不明,证据不足,法庭又不能拒绝裁判。那么,法庭能做的、法官能做的,只能是依据经验、情理进行判决,法庭必须对彭宇案件有个明确的说法。
三是,民众与媒体不清楚民事案件可以采用较低的证明标准。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案件大体可分为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三大类型,不同类型的案件,由于审理对象不同,对公民个人利益影响程度不同,基于诉讼效率及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对三类案件的审判可以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一般说来,在三大类型案件的证明标准中,民事案件可以采用较低的证明标准,即优势证明标准。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无需采用刑事案件的客观充分或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如果采取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势必影响民事诉讼的效率,大量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得不到及时地确认,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影响生产力的发展。所谓优势证明标准,简单地说就是可能性大于不可能性。在彭宇案件中,由于没有找到直接的目击证人,没有监控资料,当事人各执一词,对自己主张的证明都难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或客观真实的程度。根据现有证据及民事审判中的证明标准,只要法官真诚地相信彭宇撞人的可能性大于没有撞人的可能性,就可以对案件做出判断。所以,法官王浩依据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对彭宇案件及时做出裁决,不应受到不公正的指责。主审法官受到过多不当的指责,只能说明我们的普法工作还有待进一步推进与深入。
四是,不知道法官可以依据推定断案。推定是在基础事实得到证明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或经验法则,得出推定事实,推定在疑难案件的审理中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它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法官聪明才智的体现。在民事案件的审判中,法律允许对一些法律关系进行推定。如,当事人失踪达到一定时间,推定其死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持有于其不利的证据,而他又不愿向法庭提供该证据,法庭可以推定该证据于其不利。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使法庭无法区分事故的责任,推定肇事者负全责。以上所列举的法律关系,如果不根据经验法则进行推定,相应的法律关系与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将无法确认。在古今中外的裁判中,有大量使用推定裁判的案例。如,“前秦符融为冀州牧。有老妪于路遇劫,喝贼,路人为逐擒之,贼反诬路人。时已昏黑,莫知其孰是,乃俱送之。融见而笑曰:'此易知耳。可二人并走,先出凤阳门者非贼。'既而还入,融正色谓后出者曰:'汝真贼也,何诬人乎!'贼遂服罪。盖以贼善走,必不被擒,故知不善走者贼也。”谁是抢劫犯,双方各执一词,缺少必要的佐证,被害人也无法区分谁是路人、谁是贼人。符融凭借其生活阅历,认为“盖以贼善走,必不被擒”,巧妙地裁判案件,还见义勇为者以公道。
彭宇案件属于小案件,但它又是《唐律疏议》中所说的“虚实之证等,是非之理均。”的疑难案件。彭宇案件是民事案件,对民事不能搞无罪推定,法官只能根据其阅历、学识,依据推定法则,做出裁判。从刘志伟书记披露彭宇案件当时的证据及审判情况看,主审法官王浩不仅无可厚非,而且是一个法学功底较深、敢于担当的人。
笔者对南京的印象是其热情好义,多年前,笔者在南京中央门附近找自来水洗手,一位工人热情地将笔者带到他的办公室,打开水龙头。虽是一件小事,但一直难以忘怀,南京的热情好义由此可见一斑,南京近5年涌出现6600多名见义勇为者,更是这座古城热情好义的佐证,这或许是由南京的地理形胜及其文化底蕴决定的:南京虎踞龙盘,南北水陆要冲,六朝古都,文体底蕴深厚,既有南方的细腻、明媚,又有北方的豪爽、大气,南京更是一个包容的城市,无论是南方人还是北方人,只要住上一段时间,大多会觉得南京人很厚道,这或许就是一方水土养一方人。
作者:李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