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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2009年5月,原告驾驶一轻型普通货车沿**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车头撞击沿**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被告一驾驶的一重型自卸货车尾部,致原告及车辆受损。2009年6月,深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一承担次要责任。根据车辆信息,该车所有人是被告二,由被告三承保
交通事故
强制险。后原告委托本所
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本所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认真细致分析案情,发现原告在事故发生前一直在深圳工作,可以适用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可是原告提供不了任何书面证据。据此,本所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调取房东的证明、原告所在地村委会证明等证据,极力争取到适用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等。法院最终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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