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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连坐”,是否有法可依

    济南市交警部门近日针对酒驾问题出台新政,新政内容包括追责同饮者、抄告单位、强制刑拘等。对于酒后和醉酒驾驶者,济南市交警部门一律通过书信形式抄告其所在单位或者其居住地所属辖区办事处、派出所和安监部门。根据酒驾人员的相关信息,交警部门还将建立黑名单,同时提供给保监会。到目前为止,济南已实名曝光了260名酒驾违法犯罪嫌疑人名单。
    自南京“6·30”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等一系列恶性事件发生后,舆论对酒后驾车行为予以高度关注和强烈谴责,公安部及各地也纷纷采取行动,严打醉驾。去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醉驾者成为“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反对并打击酒后驾车,几已成为各界共识。济南对酒后驾车者予以严厉惩罚,显然具有一定的民意基础,也容易获得支持。

    酒后驾车该不该打击,这样的问题无需赘言。但如何打击,以及采取何种方式打击才合情、合理、合法,却值得探讨。

    具体到济南针对酒驾出台的新政。“追责同饮者”看似生猛,却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支撑。从道义上讲,主动劝阻开车的同桌者不饮酒,或者建议饮酒后不要开车,都很有必要。但需要明确的是,这并非法定义务,只同个人素养相关。况且就算同桌者主动劝阻了,还有一个对方听不听的问题。因此在整治酒驾方面施行“连坐”,未必合适。

    此外,包括对酒后驾驶者处以抄告单位、公开曝光、通报保监会等做法,不能说完全没有合理性,但在酒驾已经入刑的背景下,酒驾者究竟该受到何种惩罚,应该由法律说了算,在现成的法律之外另设惩罚,不仅于法无据,也未必能让受罚者心服口服。

    对公众深恶痛绝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有责任立即作出反应,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惩。但这一切都有一个共同的前提——依法办事。这里的依法办事既是指不能对违法行为坐视不理,也不能为了迎合某种社会情绪或其他原因而施加法律之外的处罚。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追责同饮者”也有先例。而联系到我国国情,如果“追责同饮者”等做法确实得到众多公民的支持,那么相关部门可以就此组织广泛讨论,并在适当的时候启动立法程序。假如这样的处罚措施最终被以法律的形式确认,那么济南方面的做法就有了正当性。

   “追责同饮者”看似生猛,却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支撑。在现成的法律之外另设惩罚,不仅于法无据,也未必能让受罚者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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