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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的哥撞人后假装送伤者去医院,却途经6家医院而不入致人死亡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司机尹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肇事后称救人载走伤者

  2011年1月23日零时许,尹某驾驶出租车途经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一处路口时,与一名行人相撞。在路人的见证下,司机自称要送伤者去医院救治,于是将受伤男子扶上车开走。

  出租车车载GPS显示,从伤者上车后的3个小时内,尹某驾车先后途经流花医院、妇幼保健医院、福田人民医院、深圳市中医院、罗湖人民医院、莲塘医院等,但都没有把伤者送入医院救治。最后,尹某将伤者遗弃于罗湖区一座偏僻立交桥下的机动车道上。

  3次返回遗弃现场仍不救

  丢弃伤者后,尹某先后3次回到遗弃现场观察,仍没有施救和报警求助。直到车祸发生后9个小时后,伤者被群众发现报警后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救治。

  深圳市人民医院认为伤者已脑疝晚期,已经没有手术意义。去年1月25日,这名未查出身份的无名氏伤者死于医院。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认为,死者系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法官考量案情从轻判决

  案发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尹某的定罪量刑提出公诉意见。检察院认为,尹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考虑到本案是交通事故所引发,被害人从隔离带横穿马路,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在尹某将被害人送医院救治时,因为被害人自身的精神状态对于其病情拖延致死亡也有一定责任,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又是在其亲属协助之下,综合这些因素,建议二审法院在原审判决的基础上予以从轻量刑。

  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一审后认为,尹某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尹某不服判决上诉,辩称自己是过失致人死亡。深圳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尹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定罪准确。在量刑方面,本案原本系因交通事故所引发,并非直接故意杀害被害人;上诉人尹某亦是在亲属协助下归案。基于这些情节,原审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即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从轻判处最低刑罚,已充分考量了具体情节,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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