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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公务员发帖诋毁律师“玩姑娘”被判道歉赔偿

来源:青年报 作者:洪克非

 风险代理藏风险

今年45岁的罗某与很多法学教授一样,有着两个身份:担任南华大学法学院院长之余,也会以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身份接案子,以作为教学实践和赚额外薪水。

据了解,罗某的法学功底甚好,在衡阳颇有名气。2008年,湖南省衡阳市人口与计生委政法科科长何某与妻子张某慕名登门,请罗某代为主张其在衡阳市西湖公园附近被拆迁房屋的费用。

查看资料后,罗某发现,何某曾提起过诉讼,均告败诉。但罗某还是接下了这个案子。

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此项法律服务为风险代理,当罗某通过努力争取到的拆迁补偿费用超过80万元后,由双方按比例分配。

风险代理被法律业界认为是直接把律师的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联系在一起,对律师来说是一种挑战:既能逼着律师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把案件办得更加严谨,从而提高服务质量;同时,由于胜诉后巨大的利益,也容易引发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分歧、争执,甚至诉讼。

数月后,这一规律被应验,原本一条战线的代理人与当事人反目成仇,对簿公堂。

网络发帖起官司

据罗某称,接受委托后,他便向湖南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协调等多项工作后,终于争取到比之前赔偿款还要多的一笔增拨资金的批文。当事情将要成功时,何某突然翻脸,提出不合理要求,致使代理事项搁浅。何某等人还要求罗某放弃律师费并解除代理合同,被罗某拒绝。

不久,罗某发现,在天涯论坛等网站上,出现了《南华大学法学教授罗某自称流氓律师,流氓法学教授罗某》、《南华大学将害人流氓提为文法学院院长》等多个网帖,称罗某收钱不办事、强迫代理对自己签名的收费收据不承认,并暗示他这么大不结婚,玩弄小姑娘。

上述文章被部分网站转载。

罗某于2010823日向衡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何某夫妇和衡阳市计生委,要求他们在同样的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及支付公证费、差旅费以及鉴定费2000元。

通过衡南县人民法院调查,认定发网帖的IP地址分别为何某家里和办公室的电脑。

因被告对该案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移送至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1119日依法受理此案。同年222日,何某、张某提出反诉,称自己的网上发帖是公布事实真相,是对方逼出来的,没有虚构事实损害原告的名誉。相反,原告在网络上发帖诽谤自己,故要求对方在红网及衡阳市计生委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衡阳市计生委称,这些属于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

网络侵权被判道歉

蒸湘区人民法院于2011414日、82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关于原被告是否利用网络虚构事实侵害对方名誉权行为的问题,成为焦点。

罗某出示了多项公证文书等诉称,何某夫妻在网上发帖,将其描绘成恶棍、流氓、无赖,其目的就是要损毁自己的名誉,何某夫妻的侵权行为及编造的谎言给自己造成了恶劣影响。

庭审中,何某出示了一张罗某签字的4万元收条,以证明罗某在代理案件中曾收费不菲。后经过司法鉴定,这张收条上收款人罗某某”3个字并非罗某本人所写,为虚假证据。蒸湘区人民法院对何某处以8000元罚款。

经法院查明,何某、张某的房屋于200814日被拆迁后,因拆迁补偿费事宜未协商处理好,于是两人找到罗某,要求其作为代理人,办理拆迁补偿费相关事宜,并于2008423日与原告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在代理活动中,罗某争取了有关部门下达的增拨资金批文后,双方为代理期限意见不能统一,于是两人欲解除合同,因不能协商一致而发生纠纷。两人即登录湖南红网、计划生育法律咨询博客、天涯社区论坛发帖,其中一个IP地址为衡阳市计生委所有,另一个为何某所有。

法院认为,两名被告在网络上发表文章称原告收钱不办事与事实不符,且文章的其他内容有损原告形象,给原告造成负面影响,降低了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而两名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所诉称的罗某实施侵害自己名誉的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何某、张某在红网、计划生育博客、天涯社区论坛上公开发表文章向罗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罗某公证费、差旅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500元。

法院同时认为,提供侵权IP地址等的衡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暴力需强力治理

何某等人不服,上诉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16日,衡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二审法院认为,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公开性的特点,网络中信息传播极其广泛、迅速。何某夫妇利用在当地具有相当影响力的红网这一网络平台,以论坛发帖的形式,公然、频繁地对罗某进行漫骂、侮辱,并毫无根据地影射其生活作风问题,已经严重损害了罗某的人格尊严,降低了社会公众对其的评价,侵害了其名誉权。对于何某、张某提出的罗某侵犯何某名誉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据此,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原判决。

20128月下旬,罗某向蒸湘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罗某的代理人罗某林律师称,此案是全国首例公务员利用网络侵犯律师名誉权案,也是衡阳当地首例网络名誉侵权案。在网络日益发达、给人们提供巨大便利的同时,一些人无视道德准则,无视法律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把网络当成个人发泄私愤和情绪的地方,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伤害,也污染了网络环境,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危害。

罗某林认为,网络暴力网络色情一样,甚至危害更大,却常以网络监督之名,易被人忽视。很多网站尤其是论坛,就像杂货铺,各类文章充斥其间,其中不乏部分一看就属于泄私愤的人身攻击帖。一些网站论坛甚至将此类文章高高挂起,以争吵漫骂来提高点击率,而对当事人的名誉权利视而不见。

为了对此类现象提出警戒,罗某林表示,下一步将根据法院的判决,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择机对转载、刊登上述侵权文章的网站、论坛提起诉讼,惩罚那些帮助造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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