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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酒驾宝马撞死路人逃逸伪造现场获刑3年

深圳新闻网319日讯  (记者 吴涛 通讯员戴海文/图)备受社会关注的光明新区公明交警中队原民警王凤礼酒后驾驶宝马轿车撞人致死案昨天有了结果:宝安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凤礼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凤礼表示服判。

  酒后驾驶宝马撞死路人

王凤礼,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原系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光明大队公明中队民警。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凤礼在2010年1月2日晚到深圳市光明新区参加朋友的婚宴,酒后驾驶1998年产的粤BC9188五系E39白色宝马528i车型小轿车回自己的住处。21时30分左右,王凤礼驾车行至宝安区龙华街道八一路转往人民路地段时,撞倒了正在该路段机动车道行走的被害人邹为贤。王凤礼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径直离开现场,路过此地的群众立即报警并于21时43分及时拨打急救电话,21时54分,邹为贤被送至龙华人民医院,经抢救医治无效于2010年1月5日死亡。

  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真相

2010年1月3日13时许,王凤礼打电话叫人将该涉案车辆开到东森修理厂维修,1月5日,王凤礼在公明北环路西田路段制造假事故现场,并亲自开具《快速处理单》。

2010年1月13日下午,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接群众匿名举报,称有一辆车牌为粤BC9188的白色宝马小轿车较为可疑,可能涉嫌2010年1月2日龙华街道八一路的交通肇事逃逸案。宝安交警大队办案民警立即与该车车主王汉明取得联系,要求协助调查该起交通肇事案。王汉明转告其子王凤礼,王凤礼主动给宝安交警大队打电话。宝安交警大队电话要求王凤礼立即将粤BC9188号小轿车驶来宝安交警大队接受调查,王凤礼答应马上前往,后因值班不能请假,中途返回值班岗位,等候宝安交警大队民警前来。当晚,办案民警前往公明交警中队将王凤礼连人带车一同带回调查。王凤礼经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纪检人员谈话教育后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从轻但不减轻判罚

王凤礼归案后,委托其家属积极对被害人邹为贤家属进行赔偿,共计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请求法院不追究王凤礼的刑事责任。

2010年9月21日及12月1日,宝安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控辩双方围绕王凤礼是否属于自首等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宝安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凤礼酒后驾车致一人死亡并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凤礼在司法机关尚未准确掌握直接证据证实其就是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案,接受所属单位的上级纪检人员的排查询问,经教育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应视为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王凤礼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6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可以对王凤礼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同时认为,王凤礼身为交通警察,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后逃逸,逃逸后又毁灭罪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在交通事故后的不正确处置行为,反映出一定的主观恶性,虽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但其在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等方面表现均不够典型,因此,法院决定不对其减轻处罚,亦不考虑适用缓刑。

综上情节,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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