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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老人无助 法院调解雪中送炭

        近日,芦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进行调解,通过对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双发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相关义务。

      2011年2月11日下午,省道210线芦山县境内路段337公里+100米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李某驾驶着载货中型拖拉机向雅安方面行驶,与行人陈大爷的发生刮撞,造成陈大爷头部受伤以及左股骨折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经过勘查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认定:李某应负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的调解未果,陈大爷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余万元。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到陈大爷家去了解情况,陈大爷的老伴现已过世,独子已60多岁,又因患糖尿病需要长期服药。平时靠着陈大爷的退休工资度日,陈大爷受伤后,仅医药费就花了1万多元,其余的费用还在产生,而陈大爷需要立即进行手术治疗,巨额的医疗费用让这个本不富裕的家庭变得更加拮据。事故发生后被告方只垫付6000多元,以后就未露面,面对这样的情况,承办法官多次与相关保险公司联系赔付事宜和协调工作,在保险公司的支持下,分别两次预先向其医院先向垫付医疗费用,使陈大爷的手术得以顺利的完成。

      在法院调解和庭审期间,被告方一直未到庭参加诉讼,这让原告方的家属非常气愤,致使调解无法进行。庭审后,承办法官考虑虽然案子可以判决的方式一判了之,但会为将来的执行带来难度,会致双方的矛盾更加激化。承办法官又再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促使双方同意在法院组织下再次进行调解。调解中,原告的儿子把长期积压在心中对被告方怨气吐露出来,被告方也当面把自己的实际困难向其讲明,承办法官希望双方都换位思考,多替对方也考虑一下。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解下,被告方当面向其道歉承认自己对此事不该逃避责任,希望得到对方的谅解,而原告方得知被告方的实际困难后,愿意在赔偿金额上作出让步,使此案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一份再好的判决书也不如一份令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调解书。”芦山县人民法院正是秉承这样的理念,才会不辞辛苦的往返于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该案陈大爷的儿子热泪盈眶地说:“我以前听人说去法院打交通事故的官司,时间都比较长,但没想到这么快就帮我圆满地解决了纠纷,太感谢你们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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