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3日,家住伊宁市上海城的马某驾驶大型专业作业车在途经伊宁市达达木图乡乌拉斯台村南北走向的十字路口时,将家住乌拉斯台村的伊某撞死。事发后,马某向伊某家人支付了12000元。
随后,伊某的家人将马某告上法庭,称其只付了12000元丧葬费,其他费用未承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马某赔偿死者丧葬费874元,死亡赔偿金80100元,交通费200元。
在审理此案时,被告马某不认可原告的主张。他称自己并没有撞上死者,也不是肇事逃逸,他不承担责任。交12000元钱是因为交警队扣了他的车,为了把车拿出来才交的钱。法院查明,被告马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发时在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伊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马某驾驶的车辆左侧液压油箱附着的白灰色纤维以及受害人伊某所穿衣物进行了物证提取,后经新疆道路
交通事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认定马某驾驶车辆左侧液压油箱提取的白色灰纤维与从伊某衣领处提取的白灰色纤维的有机化学成分组成一致。法院通过新疆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和伊宁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得出受害人伊某是马某驾驶车辆致死的结论。因此,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伊某的家属丧葬费12348元、死亡赔偿金80100元,合计92448元。马某垫付的12000元,也由保险公司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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