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交通事故律师网
咨询电话: 0755-83033185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关于国晖
国晖团队
业务范围
交通肇事
部门规章
律师聘请
执业感言
国晖案例
国晖招聘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法律知识
伤残评定
常见问题
赔偿项目
交强险
商业保险
责任及认定
交通肇事
民事诉讼
救助基金
现场调查
交通事故概述
赔偿计算标准
处理程序
赔偿调解
赔偿权利义务人
赔偿责任
事故概述
伤残评定
赔偿责任
赔偿项目
商业保险
常见问题
案例评析
文件范本
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行政法规
地方司法文件
法律
首页
>>
法律资讯
>> 正文
醉酒驾驶酿事故 保险公司交强险应当赔偿
邓某醉酒驾驶造成
交通事故赔偿
后,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被保险公司拒绝。对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该承担赔付责任?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原告邓某诉称,原告于2009年8月在被告保险公司处为自己所有的轿车投保了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期限1年。10年5月,原告驾驶该车与李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李某及同车乘客赵某当场死亡的
交通事故
。经认定,原告与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通过调解,原告一次性赔偿死者亲属105万元。原告在支付赔偿款后曾多次要求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没有异议,交强险死亡事故的赔偿限额为11万元。但原告系醉酒驾车,根据交强险条款的约定,对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文章:
刘国胜等诉峰高水泥公司、重长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高淳县民政局诉王昌胜、吕芳、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
京珠高速致41死客车火灾事故责任人遭起诉
第1页/共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处理结果:54名责任人受追究
下一篇:
交通事故发生在交界处,如何出警?
相关阅读
热点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
•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遗产吗、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 父亲驾车撞死一岁亲生女
• 双节期间交通事故致794人死亡
• 一大型货柜车险些冲下福龙路长岭...
• 京港澳高速乳源段一重型货车连撞...
• 肇事撞死人竟在警车里睡着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业务范围
诚聘英才
如果您对事故有任何疑问,可以拨打
0755-83033185
Copyrite-2012 全国法律顾问版权所有
国晖律师事务所主办
粤ICP备12008489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3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