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交通事故律师网
咨询电话: 0755-83033185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关于国晖
国晖团队
业务范围
交通肇事
部门规章
律师聘请
执业感言
国晖案例
国晖招聘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法律知识
伤残评定
常见问题
赔偿项目
交强险
商业保险
责任及认定
交通肇事
民事诉讼
救助基金
现场调查
交通事故概述
赔偿计算标准
处理程序
赔偿调解
赔偿权利义务人
赔偿责任
事故概述
伤残评定
赔偿责任
赔偿项目
商业保险
常见问题
案例评析
文件范本
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行政法规
地方司法文件
法律
首页
>>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正文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院关于柳兆福诉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支公司一案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机动车
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务中,“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驾驶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的相关规定,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须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因此,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应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郑州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
关于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补充说明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按照案件一审辩论终结时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统计年度数据标准计算
无偿坐车发生事故如何赔偿
第1页/共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下一篇: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江苏省徐州市“12.1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相关阅读
热点文章
•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交通事故赔...
•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江苏省徐...
•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
•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
•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新疆和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业务范围
诚聘英才
如果您对事故有任何疑问,可以拨打
0755-83033185
Copyrite-2012 全国法律顾问版权所有
国晖律师事务所主办
粤ICP备12008489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3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