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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心理因素是关键

        2012年7月17日,制造“5.31”肇事逃匿案的驾驶人唐某在临洮县被兰州市公安局抓捕归案,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据统计,兰州市今年上半年共发生43起交通肇事逃匿案,逃匿肇事人全部抓捕归案,交警表示,心理因素是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匿的主要原因。
    
        交通事故肇事人逃匿认定标准:1、驾驶车辆或抛弃车辆离开现场;2、报警后未及时抢救伤者或保护现场,离开现场又返回的;3、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治疗后,未留下任何信息的;4、在接受审查期间逃匿的。这些在主观上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行为均被视为交通事故逃匿罪。
    
        导致交通事故者逃匿的心理因素主要是以下3种情况:

        (一)侥幸心理,肇事者很容易产生侥幸心理,夜间发生事故后,肇事司机认为没有目击者而选择逃匿;雨雪、雾天发生事故,现场痕迹容易破坏,肇事司机认为有机可乘从而逃匿;车牌号损坏、尘土、污染等原因造成标示模糊不清,目前车型复杂,牌照用数字和字母混合较难区分,肇事者认为目击者在瞬间很难看清车牌号码。当出现这些情况的时候,肇事人的侥幸心理就会极度膨胀,不顾一切抱着侥幸心理逃匿。

        (二)恐惧畏罪心理,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容易产生畏罪心理,害怕受到法律的严惩及承担巨额的经济赔偿,尤其是无证驾驶、酒驾等情况下,害怕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受害人损失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于是驾车或弃车逃匿;造成交通事故后,害怕给单位或亲人造成经济上和精神上的负担,所以驾车逃匿。

        (三)利益驱动,肇事者在考虑事故过程中,内心会极度矛盾,这种矛盾存在于守法与逃逸之间。如果报案不仅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要受到扣车、扣证、行政或刑事处罚。但是,逃逸时也要考虑付出的代价有多大,被抓住的可能性有多大。这种利益驱动心理,导致部分驾驶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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