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交通事故律师网
咨询电话: 0755-83033185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关于国晖
国晖团队
业务范围
交通肇事
部门规章
律师聘请
执业感言
国晖案例
国晖招聘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法律知识
伤残评定
常见问题
赔偿项目
交强险
商业保险
责任及认定
交通肇事
民事诉讼
救助基金
现场调查
交通事故概述
赔偿计算标准
处理程序
赔偿调解
赔偿权利义务人
赔偿责任
事故概述
伤残评定
赔偿责任
赔偿项目
商业保险
常见问题
案例评析
文件范本
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行政法规
地方司法文件
法律
首页
>>
法律资讯
>> 正文
交通肇事逃逸,心理因素是关键
2012年7月17日,制造“5.31”肇事逃匿案的驾驶人唐某在临洮县被兰州市公安局抓捕归案,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据统计,兰州市今年上半年共发生43起交通肇事逃匿案,逃匿肇事人全部抓捕归案,交警表示,心理因素是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匿的主要原因。
交通事故肇事人逃匿认定标准:1、驾驶车辆或抛弃车辆离开现场;2、报警后未及时抢救伤者或保护现场,离开现场又返回的;3、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治疗后,未留下任何信息的;4、在接受审查期间逃匿的。这些在主观上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行为均被视为交通事故逃匿罪。
导致交通事故者逃匿的心理因素主要是以下3种情况:
(一)侥幸心理,肇事者很容易产生侥幸心理,夜间发生事故后,肇事司机认为没有目击者而选择逃匿;雨雪、雾天发生事故,现场痕迹容易破坏,肇事司机认为有机可乘从而逃匿;车牌号损坏、尘土、污染等原因造成标示模糊不清,目前车型复杂,牌照用数字和字母混合较难区分,肇事者认为目击者在瞬间很难看清车牌号码。当出现这些情况的时候,肇事人的侥幸心理就会极度膨胀,不顾一切抱着侥幸心理逃匿。
(二)恐惧畏罪心理,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容易产生畏罪心理,害怕受到法律的严惩及承担巨额的经济赔偿,尤其是无证驾驶、酒驾等情况下,害怕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受害人损失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于是驾车或弃车逃匿;造成交通事故后,害怕给单位或亲人造成经济上和精神上的负担,所以驾车逃匿。
(三)利益驱动,肇事者在考虑事故过程中,内心会极度矛盾,这种矛盾存在于守法与逃逸之间。如果报案不仅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要受到扣车、扣证、行政或刑事处罚。但是,逃逸时也要考虑付出的代价有多大,被抓住的可能性有多大。这种利益驱动心理,导致部分驾驶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
相关文章:
合肥6处市级道路隐患解决方案
交通违法占据交通事故中总量的80%
机动车辆的发动机挡盖弹起导致行人受伤
5辆汽车隧道追尾
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pdf book
第1页/共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
合肥6处市级道路隐患解决方案
下一篇:
深圳今年上半年发生交通事故589起 致238人死亡
相关阅读
热点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
•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遗产吗、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 父亲驾车撞死一岁亲生女
• 双节期间交通事故致794人死亡
• 一大型货柜车险些冲下福龙路长岭...
• 京港澳高速乳源段一重型货车连撞...
• 肇事撞死人竟在警车里睡着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业务范围
诚聘英才
如果您对事故有任何疑问,可以拨打
0755-83033185
Copyrite-2012 全国法律顾问版权所有
国晖律师事务所主办
粤ICP备12008489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3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