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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超车交通事故案件

        2011年4月29日,廖某驾驶一辆已经严重超载的拖拉机由舒城至庐江途中,在超越同向前方车辆时,与相向驶来的一辆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此次事故造成客车司机仲某及客车乘员秦某受伤、客车损坏。交警部门在了解事故发生过程后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拖拉机司机廖某超车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廖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客车司机仲谋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不成任何责任。

        事故后,仲某住院治疗24天,医院诊断仲某颅内损伤及身体多处出血性损伤。直至2011年7月初,仲某先后花费医疗费约4万元。廖某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仲谋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多处受到损伤,理应获得赔偿。此次交通事故应由肇事车辆的车主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所以,原告的损失则由保险公司从交强险中直接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按责由保险公司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中替代赔偿,超出责任险限额部分由被告廖某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负全部责任的,保险公司免赔率为20﹪,肇事车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原告仲谋各项损失经法院确认,合计14.08万元。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3.1万元元;被告廖某赔偿9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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