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交通事故律师网
咨询电话: 0755-83033185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关于国晖
国晖团队
业务范围
交通肇事
部门规章
律师聘请
执业感言
国晖案例
国晖招聘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法律知识
伤残评定
常见问题
赔偿项目
交强险
商业保险
责任及认定
交通肇事
民事诉讼
救助基金
现场调查
交通事故概述
赔偿计算标准
处理程序
赔偿调解
赔偿权利义务人
赔偿责任
事故概述
伤残评定
赔偿责任
赔偿项目
商业保险
常见问题
案例评析
文件范本
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行政法规
地方司法文件
法律
首页
>>
案例评析
>> 正文
交警部门出示的责任认定书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
2011年9月25日,马某驾驶摩托车与胡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一边组织警力进行现场勘查一边通知救援队,医务人员赶赴现场抢救伤员,事故人马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根据现场情况,将肇事摩托车暂扣,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确认马某为交通肇事当事人。9月30日,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为肇事摩托车驾驶人,与胡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马某父亲不满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于是向交警部门提出复核。交警部门在重新调查事故情况后维持了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于是马某父亲向交警大队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交警大队称其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且交警大队的确是以事实为依据,依法确认马某为摩托车驾驶人,无不当之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被告交警大队是经法律授权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在接到指令后,指派民警进行现场处置,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事故认定书中确认马某为肇事摩托车驾驶人、死亡的行为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审查范围。遂依法判决驳回了马某父亲的诉讼请求。
根据《道路安全法》、《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交通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文章: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肇事车辆车主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的免赔不适用于所有情况
无证校车撞人后,受害人获赔73万元
深圳今年上半年发生交通事故589起 致238人死亡
pdf book
第1页/共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
保险公司的免赔不适用于所有情况
下一篇:
肇事车辆驾驶员无能力赔偿,车主应该代为垫付
相关阅读
热点文章
• 人保交强险赔付额
• 致人死亡交强险如何赔偿?
• 只有交强险出了事故怎么理赔?
• 只交交强险,出事故后有理赔吗?
• 在深圳市交通事故小孩九级伤残能...
• 司机全责,交强险能赔偿残疾受害...
• 私家车出车祸怎么找律师?
• 深圳伤残鉴定时间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业务范围
诚聘英才
如果您对事故有任何疑问,可以拨打
0755-83033185
Copyrite-2012 全国法律顾问版权所有
国晖律师事务所主办
粤ICP备12008489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3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