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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交通事故处理

       摘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比较详细的介绍了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以及交管部门对事故的处理。

      《规定》旨在规范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程序,保证交管部门依法履行其职责,保障事故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交通事故的管辖权
 
      根据规定,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或设区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事故涉及两个区域的,由事故起始地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指定管辖。
 
      二、关于交通事故发生的报案
 
      一般而言,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案,让交警部门涉入处理。对于非常轻微的交通事故损害,当事人也可以先撤离现场后自行协商相关赔偿事宜。接警后,交管部门会尽快派交通警察到事故现场处理。
 
      三、关于自行协商与简易程序
 
      对于事故造成的轻微损害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协商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现场处理交通事故,并制作事故认定书。
 
      四、关于交管部门的调查取证
 
      对于调查取证,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收集证据的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等,扣押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五、事故认定书的复核
 
      事故认定书自交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检验鉴定后5日内、查获逃逸当事人和车辆10日内出具,对认定书不服的,自收到事故认定书3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
 
      六、调解
 
      事故当事人一直同意的,可以共同申请交管部门调解其赔偿纠纷。时间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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