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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十级残疾赔偿金

      【案例简介】

      吴某,32岁,一直在深圳一家贸易出口公司上班,非深圳户口(外地农村户口),但在深圳居住有5年之久,2013年12月22日,在深圳福田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出门游玩时被一辆保时捷轿车撞伤,对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医疗机构诊断其为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
 
      【争议焦点】
 
      吴某可以要求的残疾赔偿金为多少?吴某可否适用“农转城”即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获赔?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符合农转城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其可以获得的残疾赔偿金为40741.88 ×20×10%=81483.76元。
 
      【相关规定】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5条之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60周岁下十级伤残计算公式为: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指数。
 
      (2013年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741.88元/年;十级残疾的伤残指数为10%)
 
      【案例评析】
 
      本案中,一方面,吴某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残疾赔偿计算公式计算;另一方面,吴某是农村户口,理应适用农村居民的收入标,但其在深圳一直连续居住了5年(超过1年),且工作稳定、收入稳定,符合“农转城”的必要条件,吴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在残疾赔偿金上可以按照城镇收的标准获得赔偿。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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