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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完整的赔偿项目对受害人有多重要,看了您就明白!

         摘要:林某因车祸导致10级伤残,通过诉讼索赔了108284.8元。

【引    言】
       
        受害人在索赔时,倘若索赔的赔偿项目不全,各方当事人均以一口价解决事故赔偿事宜,即使法定赔偿标准再高,对受害人而言并没有什么意义。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林某,女,1965年9月8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张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

        2014年11月19日12时07分许,被告一张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沿滨海大道主车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卓越浅水湾路段转入辅车道行驶过程中,车辆右前角与同方向在机动车道内右侧车道向左侧车道斜穿行驶由原告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2014年12月12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张某与原告林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林某被送往深圳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4日。出院医嘱:继续口服药物治疗,2周后门诊复查头颅CT,住院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张某垫付了医疗费43550.11元。

        2015年3月9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林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林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13348.58元。

【案件结果】

       
        2015年6月25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05号判决:

        一、确定原告林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的赔偿款共计108284.8元(含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8930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二、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某108284.8元;

        三、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实践中,受害人由于对交通事故赔偿的不了解,不清楚自身获赔的项目具体有哪些,因此在索赔时往往容易出现索赔项目不全的情况,以导致最后损害了自身利益,少则几万,高则可达几十万。为避免出现此种情况,建议受害人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开展索赔工作。

        本案中,受害人林某因车祸构成10级伤残,其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主张各个项目的赔偿,最后从其主张损失的金额与实际获赔的金额来看,受害人刘某的索赔是成功的。该案同时告诉我们:受害人只有专业律师的协助下才能锁定完整的赔偿项目,以保障自身利益最大化。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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