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在一起机动车有过错的交通事故中,如果该机动车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投保交强险,那么受害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第1款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即,事故受损害人可以直接请求有投保交强险义务的责任人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
举例说明:A车为机动车,但是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一日,A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B车车辆和人员受伤,经查,A车车主为驾驶员和车辆所有人,但未对车辆购买交强险。此刻,B车的受损坏人可以直接要求A车车主承担在交强险内的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的,若B车主也有事故责任的,再按照各自比例分担。
备注强调:此时强调的是投保义务人的责任,而投保义务人并不一定是车辆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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