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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

      在进行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索赔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一些具体的问题,从而才能更好的进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包括:

      一、前提---交通事故必须造成受害人扶养能力的损害。
 
      交通事故的伤害必须使受害人扶养能力受损,也可以理解为被扶养人因为受害人的事故伤害确实的使自己的扶养权益受到损害。在《解释》中为表述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具体可表现为具备伤残等级、虽没有具备伤残等级但伤害影响其正常劳动能力等。
 
      二、范围---包括了赡养、抚养、扶养和事实扶养范畴。
 
      对于扶养不能简单的依照汉语文义理解为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关系,还包括了对未成年人以及老人的抚养和赡养。同时,目前普遍认同事实上的扶养关系也应该成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原因。
 
      三、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不适用农转城。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被扶养人的户口性质按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划分,国家相关法律与解释没有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确定农转城的内容,并且从各地的地方规定来看,被扶养人生活费目前只能依照被扶养人的真实户口性质计算。
 
      但若被扶养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大于受诉法院地的,可以按照住所地或是经常居住地标准。
 
      四、比例---受害人只承担部分扶养义务的,赔偿在部分扶养范围内进行。
 
      有的被扶养人存在多个扶养人,因此,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只在受害人的扶养义务范围内进行计算。一般而言,多个扶养人对被扶养人承担共同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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