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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赔偿标准

      【案例简介】

       被害人吴强2013年12月发生的交通事故,其驾驶的摩托车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吴强受伤。事故后吴强被送往就近的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一月有余康复出院,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方对事故承担全部的责任。住院期间吴强发生的各项费用如下:急诊挂号费(合计):80元;抽血化验费:35元;x光透视费:200元;打针输液费(合计):789.56元;医药费(合计):3457.85元;住院费:50元/天,35天共计1750元;(以上为医疗费部分共计6362.41元,有相应费用单据证明).........。被害人吴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义务人对以上所有赔偿项目进行赔偿。
 
      【争议焦点】
 
      本案仅从医疗费用赔偿的角度分析,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原告吴强所要求的医疗费赔偿内容。
 
      【赔偿结果】
 
      法院判决货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自判决后一个月内支付吴强医疗费赔偿6362.41元。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九条,对于医疗费的赔偿计算,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案例评析】
 
      本案中,吴强住院治疗一月有余,其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有确定的费用单据。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其可以获得赔偿。对方全责,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交强险保险公司医疗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0万,因此,保险公司被判决对吴强产生的医疗费进行全部赔偿。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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