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定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代表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它们之间有很多共同点,但也不能就此混淆一谈,对其之间的区别也需要了解清楚。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人。法定代理人最基本的特征在于其代理权的取得.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被代理人,只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一般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人一致。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两者各自的定义可知,法定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有以下几个共同点:
一、两者的代理权或代表权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的,而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二、两者都以被其所代理或代表的当事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
三、两者行为的后果均归属于被代理或被代表的当事人,而不由代理人或代表人承担。
法定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虽然有许多相同之处,但是毕竟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不能混淆。那么如何区分两者呢?
一、产生的基础不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产生于亲权和监护权;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产生于职务上的职权与职责。
二、代理或代表的对象不同。法定诉讼代理人代理的对象是自然人;法定代表人代表的对象是法人。
三、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同。法定诉讼代理人只限于在诉讼过程中履行代理职责,而且还须以被代理人在此期间无诉讼行为能力为前提;法定代表人始终代表法人履行职责,不管是否发生诉讼。
四、法定诉讼代理人不能被其所代理的当事人更换;法定代表人可以被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更换。
五、法定诉讼代理人与其所代理的自然人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他们之间存在着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不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他们之间不存在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法人是拟制的,其权利能力必须通过法定代表人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