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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谁应该成为诉讼中的“被告”?

         摘要:本文针对交通事故案件,谁应该成为诉讼中的“被告”的问题进行相关阐述。

         在交通事故诉讼索赔中,“被告”作为赔偿事故损失的主体,在诉讼索赔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毕竟,受害人能否确定完整“被告”,将直接影响到自身的赔偿款,例如:在重伤害案件中,原本可有多个赔偿人的,若受害人只向1个或2个人索赔,极有可能导致最后赢了官司也拿不到赔偿款。

         那么,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谁应该成为诉讼索赔的“被告”呢?

         根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诉讼索赔的“被告”一般包括如下主体:

         1、肇事司机

         肇事司机作为直接侵权人,理应承担事故责任,包括侵权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肇事司机除了对方肇事司机,还包括搭载自己的司机(此处不论是好意搭乘、接送亦或是有偿搭乘)。

         2、肇事车辆所有人及实际控制人

         因租赁、转让、借用导致车辆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的时候,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下,肇事车辆所有人、实际控制人均可以成为事故的赔偿主体,故受害人应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以增大被告方的赔偿能力。

         3、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

         我国强制机动车上路必须购买交强险,与此同时,我国也规定了事故发生后,交强险优先赔付事故损失。因此,受害人也应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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